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待遇政策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相关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09年8月1日起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原预缴时少缴的当年度税款进行补缴。补缴方法:按照累计应缴数(按25%)减去累计已缴数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网上申报系统也将在2009年8月1日前做好税率的调整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计算申报工作,并保证税款足额扣款。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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