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简介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信息公告 网上大厅 网络学院 单位荣誉
RSS订阅 | 短信订阅 | 邮件订阅 | 个性化定制
   
首页
>> 最新资讯 >> 地税公告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待遇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9-07-16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待遇政策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相关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0981日起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对原预缴时少缴的当年度税款进行补缴。补缴方法:按照累计应缴数(按25%)减去累计已缴数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网上申报系统也将在200981日前做好税率的调整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计算申报工作,并保证税款足额扣款。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海曙地方税务局主办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47号亚细亚B座


Copyright © 2010 海曙地方税务局所有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