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企业纳税申报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为确保货运企业开票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出如下规定:
1.货运企业应于其运输工具发生增减变动的次月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表格下载见附件1-4),该事项请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1-8号窗口)受理。
2. 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征收期内,除日常纳税申报外,应到我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窗口(9-18号)提交《自开票纳税人联运业务抵扣发票清单》(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表格下载见附件5)和联运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原件。
上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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