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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规范操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1浏览次数:字号:[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甬地税二〔2010〕51号

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税控系统规范操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近期各地反映在货运税控发票发售、开具和抵扣等环节,出现了差错和问题,结合上段时间总局对我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数据质量的检查结果,经市局研究,现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操作中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货运税控系统规范操作。货运税控发票的正确发售和开具关系到数据的准确性和增值税认证的成功率,各地要增强操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在货运税控发票发售环节(尤其是手工售票时)应增设复核岗位,把所要发售的发票代码与机打代码一致性检查作为重点进行审核。要进一步加强对货运税控系统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要做好新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各地今后发现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情况的,应填写《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并及时向市局报告。出错税局和相关税局务必在市局统一指导下,按《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处理程序》(附件1)认真、正确地做好后续处理,保证货运税控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存根联补录”功能模块主要是在税控器具丢失时用于补录发票信息。各地今后不能随意使用“存根联补录”的方式将已申报的正常发票数据在系统中修改为废票。有关发票作废等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执行,对已抄报税的发票信息需修改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之后,请自行组织人员对2009年初货运税控发票发售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核对实际发售的纸质发票代码与系统购票信息中的机打代码是否一致,若发现有问题的,请将具体情况报送市局税政二处,由市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联系人:税政二处 汤珂 87188052

  征管处 张红亚 87188248

  信息中心 许育军 ?87188084

  附件:1、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处理程序

              2、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情况登记表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处理程序

  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主要指发票机打代码与发票代码不一致的情况,各地出现货运税控发票错误发售时,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出错税局自行发现的,根据具体情况做以下操作:

  (一)未抄税申报的

  1、由出错税局通知购票单位停止使用错误发票,在对税控盘做各种处理之前,切忌做数据接收操作。

  2、出错税局对尚未使用的税控盘电子发票信息,对盘做退票处理;对已开票并符合作废条件的税控盘电子发票信息,应追回纸质发票,再按作废处理;将实际已使用的纸质发票对应的电子发票信息重新发售至税控盘,然后将其在税控盘中做空白发票作废处理。

  3、出错税局将出错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根据发票使用及处理情况对相应纸质发票印制和领购等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4、出错税局在接到市局对后续处理工作及数据准确性确认通知后方能重新发售发票。

  (二)已抄税申报的

  1、由出错税局通知购票单位停止使用错误发票,出错税局不得对税控盘电子发票信息(包括未使用和已使用的发票)做退票处理。

  2、出错税局对尚未使用的税控盘电子发票信息在税控盘中做空白发票作废处理;对已开票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条件的税控盘电子发票信息,先追回纸质发票,再开具红字发票;将实际已使用的纸质发票对应的电子发票信息重新发售至税控盘,然后将其在税控盘中做空白发票作废处理。

  3、出错税局将出错情况上报市局,若出错电子发票对应的纸质发票尚未发售则停止发售;若已经发售给其他税局,则由市局通知该局对相应的纸质发票做空白作废处理。

  4、出错税局在接到市局对后续处理工作及数据准确性确认通知后方能重新发售发票。

  二、相关税局发现的情况

  (一)由不能正常售票的税局将相关报错信息及时报告市局。

  (二)由市局查找原因,确定并通知相应出错税局。

  (三)出错税局接市局通知后,应及时对错误情况进行查找、分析和确认,并根据未抄税和已抄税两种情况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具体见第一条规定)。

  主题词:货物运输 发票 税控系统 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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